释义 |
法律分析: 公众参与权是私人公权。公众参与权虽属于私人所有,但却是对公共决策的参与,并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能动的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因而体现出其“公”权的属性。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