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