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第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在第一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为合同成立乃至履行做了不同程度的准备工作,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第三、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