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监督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期限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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