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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庄改名字需什么部门批准
释义
    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载入边界条约的地名,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行政村改名需要经县级及以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有地方志编纂部门的同意与审核,并最终报其本级所在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更名,条例上是这么规定的,可其实现实当中,主要起作用的是民政部门,只要民政部门同意,此行政村的更名工作基本上就可以通过。
    1、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2、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3、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渗唯名、更名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4、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伍喊岁公室按照相关限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主管认可后,行文上报县政府。5、政府审批。6、经县政府准许的名称为准则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经三十个工作日腔睁公告无异议,村庄更名即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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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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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