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备案手续由参保职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为在参保单位办理。参保职工本人填写生育备案表(表格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医保报表-审核科用表”下载),参保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参保职工据此可到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生育备案表、生育登记卡(准生证)、社会保障卡,进入生育保险程序。其中,生育登记卡复印件和生育备案表与住院病历一并由医疗机构存档,备查。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生育待遇所需材料: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津贴,提供: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1份。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4、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5、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复印件1份。6、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提供:(1)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2)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7、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