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南京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