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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对其进行什么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释义
    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其免去或不予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适用。
    第一,情节轻微的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包括主观上过失、违法数额不大、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积极弥补损失等。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情节显著轻微,仅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不够给予警告处分的,则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在实践中,应根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例如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大,在调查期间已经退股并上交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政务处分。但如果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获利,在立案前已经退股和上交违法所得的,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同。若公职人员仅有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又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从规定上看,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时适用。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内部处分决定,是行政内部行为。
    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即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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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