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业主不行使撤销权,超过1年的时间,就无权利主张了,但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