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编者说: 裁判要旨 案号 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有多年的住院、就诊和开药记录,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其办理的残疾证亦可侧面反映。2014年被继承人主动要求撤销残疾证,本意为达成结婚的目的,经虹口残联复查鉴定为“不符合”。但“不符合”不等同于其精神疾病的痊愈,且鉴定意见中“无明显性症状,社会功能尚可”的表述只能说明被继承人的病情尚不达到构成残疾的标准,无法推断出其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被继承人虽以结婚为由要求撤销残疾证,但实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其行为能力亦未能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验证或认可。综合其生前“嗜酒”的常态生活方式,以及酒后暴躁、难以沟通的表现,与其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契合,进一步证明了其行为能力障碍的存在。由此判断被继承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订立的公证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现有证据表明该房屋产权的30%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继承分配。然姜某1于2000年起照顾被继承人生活,2004年后担任其监护人并定期探望,而姜某2、姜某3、姜某4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鲜有往来,应认定姜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得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精神类疾病有轻有重,有长期性有间隙性,有痊愈的有未痊愈的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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