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兑个超市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在前往超市购物前,需要仔细观察周围店的设施、规模和影响力,了解情况并做出判断,以免购买到过期食品或者次品。在购物时,应该注意留存购买凭据,以便发生问题时能够向经营者进行赔偿。如果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如果超市进行罚款,消费者可以报警处理。超市没有权利进行罚款,应该将其还给顾客,如果超市违规行为被罚款,应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在前往超市之前,可以注意一些周围店的设施、规模和影响力,了解情况并做出判断,以便决定是否前往。付款不要一次性付清,可以限期,手握实权,抑制原主人,作为一名商人,不要手软,不可没有操控全局的本领。查好全部货底、货架、剩余房租期限、硬件设施、水表、电表实数,包括全部货物是否是进价,是否新鲜,质量、保质期问题。他的一切证件,除了营业执照可以改名,任何证件法律都不允许接任使用,不要被糊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卫生管理证(工商局)、酒水经营证(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局)、食盐证(本地盐业局)、烟草证(本地烟草局),如果规模大,还需办理税务(国税局)、烟花爆竹证(本地安监局)、衣物经营证(工商局)。 二、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 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经营者进行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留有购买时的小票。所以不是一定要对人体造成损害才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只要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都可以提。当然,销售方一定不会。这时可以直接投诉工商局,工商局调查之后,肯定会开始协商,最后应该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赔偿额度。 三、超市罚钱能报警吗 超市是没有权利进行罚款的,对于面临超市罚款的是可以进行报警的。进行罚钱,是一种公权力,只有有权的部门才可以依法行使。而超市,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与顾客一样,双出于平等地位,并没有任何管理的地位。即使顾客有不法行为,也不应该由超市进行处罚。所以超市进行处罚,是违法的,其获得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将其还给顾客。顾客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所以,超市罚款是可以进行报警的。 拓展延伸 超市购物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购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相当繁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质期和标签:在购买食品等易腐物品时,需要注意保质期和标签上的信息,确保购买到新鲜的商品。 2. 产品质量和包装:购买商品时,需要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是否符合标准,避免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3. 价格和优惠:关注超市的优惠活动,比较不同商品的价格,避免被误导或过度消费。 4. 安全问题:在超市中购物时,需要注意食品安全问题,避免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 5. 退换货政策:在购物过程中,需要了解退换货政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6. 超市规定:在超市中购物时,需要遵守超市的规定,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打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7. 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障,如在遇到问题时可以联系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处理。 在超市购物时,需要仔细阅读商品的保质期和标签,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关注价格和优惠,同时了解超市的规定和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在购物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结语 在前往超市之前,务必仔细观察周围店的设施、规模和影响力,确保了解情况并做出明智的判断。付款时可选择分期付款,以便于掌控全局。同时,确保了解货品底细,包括价格、保质期和质量问题。作为商人,要有操控全局的本领,不要手软。在购买过期食品时,可依法向经营者进行赔偿,并保留购买时的小票以方便后续维权。若超市面临罚款,顾客有权报警处理。超市没有权利进行罚款,应将罚款返还给顾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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