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被告席上被告不出现,被告一般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参与分管的前局工作人员,其均不出庭,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如果相应的工作人员也不出席,应该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法院发送书面建议,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果这都不出席,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搜闷判文书中载明情况,建议任免机关、世悔弯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