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业转换费用能否进行额外的增加或减少?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业转换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费用的标准和范围,具体根据伤残程度和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计算。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费用,不能进行额外的增加或减少。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认定属于工伤的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并为需要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或者职业转换的职工支付相应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职业转换费用是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失去劳动能力,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或者职业转换所需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工伤职业转换费用的标准和范围按照伤残程度和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计算。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金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职业转换费用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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