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病情加重,工伤申请时限已过还能申请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应当在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工伤后的二年内,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在时限内未进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将被认定为放弃工伤保险赔偿权利。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应当在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工伤后的二年内,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赔偿金的,应当自患病、发生职业病病变或者发生工伤、职业病致残后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因此,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职工需要在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工伤后的二年内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已超过时限,需要有正当理由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申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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