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一般刑事案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话,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当中了,已经提起诉讼还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这种措施,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患有严重疾病,孕妇属,于未成年人的这些特殊情况,虽然不对其进行羁押,但在法庭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还是有参加庭审的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