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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和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可以通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申请指定监护人来实现。此外,监护关系的中止也可以通过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或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等情形来实现。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和子女;第三,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考虑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关系中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顺序和最有利于原则。根据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如果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监护人可以恢复其监护职责。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因故不能担任监护人的,可以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因此,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方面,法定顺序和最有利于原则都得到了充分考虑和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和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关系的中止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因此,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时需要认真考虑和承担责任,确保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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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