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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