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
释义 |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一些人员他们受到工伤之后可以获得很多项目的赔偿,但是这种项目当中通常听到的是误工费用的赔偿以及具体的医疗费用的赔偿,关于营养费用的话是比较少的。确实营养费用他不好判断,所以司法实践当中酌情给予。 一、员工工伤营养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员工工伤营养费的规定是按照受害者是否需要受到伤害之后补充营养,如果需要的话,那么按照实际的补充营养的费用来进行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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