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抵押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的抵押。权利抵押的标的物有限制,该权利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方式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是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因此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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