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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判刑期间在看守所做什么
释义
    未判刑前,按照《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账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一、看守所的探视时间为几点
    看守所探视时间没有探视具体时间的规定。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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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