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与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应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法律客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