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之技术合同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特点及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技术合同的特点包括当事人的广泛性与特定性、履行的特殊性以及标的的无形性。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仅以主体问题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要重点考虑责任承担的判断。技术合同是双方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之技术合同有哪些特点? 第一,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广泛性与特定性。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未限制合同当事人资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但是技术合同当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咨询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合同将履行不能。 第二,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履行因常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权等,故技术合同既受债法之约束,又受知识产权制度之规范。 第三,技术合同的标的具有无形性。 其是权利人享有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必须是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如果该技术方案已公开,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那么一般来说就不应作为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的标的。 二、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中,不宜单纯以主体问题认定合同无效。《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亦强调,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重点在于责任承担的判断,不能简单以主体不适格而将合同确认无效。 其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这些科研组织并非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个人合伙等其他组织。但对于课题组等,以设立人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的效力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技术合同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所做出的合同,所以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等。技术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三点:特定性;特殊性;无形性。 结语 技术合同具有广泛性与特定性。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至少一方必须具备技术力量。技术合同履行涉及知识产权等特殊权利归属。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成果,必须是利用科技知识作出的产品或方案。对于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重点在于责任承担的判断,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是双方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特点包括特定性、特殊性和无形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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