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晚育女性,在生育后最低可享受5个月的生育津贴。但也有缴纳了生育保险却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特殊情况。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是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6‰来参保,连续缴费后生育后就可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从生育日期往前算,虽然缴费了,但是未连续缴费十个月,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例如,某人在原单位参保5年时间,跳槽至新单位后生育保险断档了3个月,生育时新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还不足十个月,这种情况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简单来说,整个孕期,生育保险出现断缴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了。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休产假期间转换了医保参保身份,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