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包括:1、同时履行辩护权,未履行前可拒绝履行合同;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可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3、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时,可暂停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停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法律分析 行使抗辩权的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辩护权,双重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拓展延伸 抗辩权的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抗辩权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其形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广泛。常见的抗辩权形式包括事实抗辩、法律抗辩、证据抗辩、程序抗辩等。事实抗辩是就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律抗辩是就适用的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证据抗辩是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程序抗辩是就诉讼程序的违法性提出异议。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行使。通过行使抗辩权,被告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行使抗辩权的方式多样。双方合同当事人可同时履行义务,未履行一方可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双方互负债务时,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后履行一方的要求;在有支付困难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暂停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抗辩权的形式包括事实、法律、证据、程序等抗辩,适用范围广泛,可在各类案件中行使,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