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高龄津贴发放办理是什么步骤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武汉高龄津贴的相关内容。根据《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 1. 武汉高龄津贴的首次登记途径 (1) 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每季度末月的之前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给社区(村)网格员进行核查。 (2)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 2、人户分离的发放审核 高龄津贴发放审核信息未通过每季度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的老人,网格员又无法取得联系确认的,可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 3、高龄老人户籍迁移申领 市内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迁出辖区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辖区发放其高龄津贴。 市外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和去世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原社区,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4、高龄津贴补发 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2018年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二、武汉高龄津贴的依据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拓展延伸 武汉市为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武汉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办法》第三条,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但是,该法规并未详细说明如何发放津贴,因此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具有武汉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年龄和家庭状况进行区分,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获得的补贴金额也不同。 第五条规定了补贴的发放方式,老年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民政部门或者农商银行等机构进行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银行卡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武汉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第六条规定了审核和发放程序。老年人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民政部门或者农商银行等机构会对老年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将获得高龄津贴,并及时发放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七条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无法到指定机构办理申请或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联系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民政部门或者农商银行等机构进行办理。 第八条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比如,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申请截止日期等。 综上所述,《武汉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办法》为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武汉市高龄津贴的首次登记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分配给社区(村)网格员进行核查,二是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主动到社区(村)登记。对于人户分离的发放审核,如果每季度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的老人,网格员无法取得联系确认,可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对于高龄老人户籍迁移申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迁出辖区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辖区发放其高龄津贴。此外,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2018年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根据《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二十八条\t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八条\t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官法(2019-04-23)\t第六十条\t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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