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失踪的自然人同时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各申请人基于各自不同目的和理由,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现符合宣告死亡情形的,法院将会依法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判决具有死亡证明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重新出现如何处理? 1、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后,当事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