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如何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及所需材料。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满足会员数量达到15人以上、统一的名称、组织结构以及章程、固定的住所(邮政通信可达地址)、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条件。所需材料包括成立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无犯罪记 法律分析 1. 会员数量需达到15人以上。 2. 必须具备统一的名称、组织结构以及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 1.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4.(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5.(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6.(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7.(原件正本(收取)1份) 8.(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9.(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0.(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1.(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2.(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13.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14.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5.无犯罪记录声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情况1: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 相关批准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情况2: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 2.审查,核对纸质材料。 3.决定,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4.证件制作与送达,印发批复文件 5.决定公开,窗口取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点击首页“”按钮,登录填写相关信息。网上预受理,还需窗口交件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广州市民政局给予受理 3.审查,广州市民政局对办事人网上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5.证件制作与送达,制作证书、印发批复文件 6.决定公开,带齐纸质申请材料到窗口取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址:天河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拓展延伸 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需要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一系列文件和材料。其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给《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因此,广州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办理流程包括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批准后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步骤。 结语 成为会员的社会团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5人以上会员数量,统一的名称、组织结构和章程,固定的住所(邮政通信可达地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提交相应的材料,如成立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会长无犯罪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等。如果属于特定情况,还需增加相应材料。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可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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