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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脸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释义
    人脸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1、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和管理办法,同时也规定了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而人脸识别保护则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强调了在人脸特征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应当遵守的限制条件,如必须经过明确授权、目的明确、采集时间短、使用安全可靠等;
    3、通过这些限制条件,既可以保障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又可以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和误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信息化与个人隐私的协调发展。
    可以使用人脸识别五类情形: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侵权: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除了采取技术手段以外,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还可以从行业自律、强化公众防范和维权意识等方面进行,加强公众对自身的人脸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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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