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