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房住宅的定义、公产类租金的调整、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以及成本租金的调整等相关内容。公房住宅的出租并不局限于中低收入人群,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公产类租金上调了0.5元,对于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租住公房的,按最新公布的房改政策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是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7.30元。成本租金不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 法律分析 一、公房住宅的定义 公房住宅的出租并不局限于中低收入人群,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这类住宅是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兴建并出租的。 二、公产类租金的调整 (1)从以前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上调了0.5元; (2)对于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租住公房的,按最新公布的房改政策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 (3)这部分房屋对于年纪大、收入低的人群予以优惠。 三、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 (1)这一类住宅不调整,仍是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7.30元; (2)如果房屋被拆迁,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租金标准适用公产类租金。 四、成本租金的调整 (1)这一类住宅不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计算。 对于以上公房出租调整外也提供了其他的优惠租金条件,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能租住公租房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人没有子女的或是扶养人存在残疾或无生活能力的,经确认后为困难户的则给予全面标准内的租金。 拓展延伸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房租金政策的通知,公房出租调整外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租金,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同时,通知还规定了享受优惠租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以及优惠租金的计算方式。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和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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