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 上诉状。 (一) 自然人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住所、职业、联系方式)及诉讼请求等; (二) 法人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法人的全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证明上诉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自然人上诉应提供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近亲属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律师代理的须出具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律所公函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上诉人是法人的应提供: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须加盖公章)。 受托人为律师的须另出具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律所公函一份。 三、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即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文书副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