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政策 |
释义 | 如果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一、职工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提交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审核通过的,就可以补缴完毕。而在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的人: 1、正在服刑的人员。由于服刑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不满足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要求。所以,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服刑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 2、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经相关数据统计,全国将近1.7亿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178元左右。由于已经结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业务系统将参保关系从正常缴费调整为领取状态,也就是无法补录一次性补缴信息。换句话说,全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近1.7亿人不能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 3、缴费账户被控制的人员。参保人员都是通过缴费账户将保费代扣存入养老保险账户的,如果缴费账户被银行控制,比如说久悬账户、账户名不一致、法院冻结、一人多户等原因造成缴费账户被控制,也就是无法预存代扣一次性补缴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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