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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居住在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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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