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法律依据: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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