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3.对7天内有疫情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长返长人员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第一落点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对本省人员“点对点”接返,纳入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除第一落点核酸检测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对外省人员“点对点”送至酒店,由接待单位、本市联系人或入住酒店负责督促其落实3天健康监测,除第一落点核酸检测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4.对入境人员,严格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并于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