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物的孳息指什么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由质押物本身因自然原因而产生的利益,或者由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条规定了孳息的收取方式和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孳息可以分为两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物孳息指的是由质押物本身因自然原因而产生的利益,或者由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结语 孳息是财产所有者因自己的财产而产生的收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八十二条\t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五条\t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九条\t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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