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二级鉴定。有一个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的轻伤。请问这是什么样的伤害 |
释义 | 有关轻伤标准如下:轻伤二级: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4.皮肤缺损6.0cm2以上。轻伤等级标准有以下几种: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张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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