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