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准备材料; (二)提出申请,如果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也可以由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三)审核通过; (三)公积金提取。 办理材料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一、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成都租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有哪些资料 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目前已经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提取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还款流水,不再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材料,不再现场核实单身状况、结婚证、户籍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一)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本条规定的第1至3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