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用地使用年限是50年,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学校继续发展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3、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5、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教育用地的性质: 1、教育用地是属于划拨性质的; 2、一般情况下,想使用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有些情况,是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而教育用地就是属于公益事业用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教育用地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