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委托其他人为其辩护。当辩护人撤回辩护时,需要征求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不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委托其他人为其辩护,也可以自行为其辩护。辩护人应当依法保守职业秘密,忠实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不得与公诉机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商定诈骗被害人赔偿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等。辩护人撤回辩护的,应当向本人说明理由,征求代理人意见,如有代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意见不同的,由本人决定。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的退庭申请的,应当报告审判机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依法保守职业秘密,忠实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不得与公诉机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商定诈骗被害人赔偿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等。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辩护人,撤回时应当向法院说明理由,并征求代理人意见;代理人意见不同的,由本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撤回辩护人的,应当向本人说明理由,征求代理人意见,如有代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意见不同的,由本人决定。” 因此,在辩护人撤回辩护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需要重新征求代理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