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需要另行指定新的辩护律师代理。如果被告人未能及时指定新的辩护律师,法院将会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同时,如果无法指定新的辩护律师,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依法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辩护人可以随时撤回辩护。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无故更换辩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没有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指定的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出庭进行辩护,也可以在审判前进行辩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规定:“被告人撤回辩护后,未按规定重新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审理。”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得知,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被告人没有及时指定新的辩护律师,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定,并在审判前或者法庭上进行辩护。同时,如果无法指定新的辩护律师,法院也可以考虑暂停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