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三)其他免责条件。 一、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二、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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