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朝阳区劳动仲裁申请程序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劳动仲裁程序具体程序: 1、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3、仲裁准备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先行调解。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拓展资料《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劳动仲裁相关法律第六条、劳动争议依前条第二项方式处理如仍不能解决,得申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第七条、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如当事人之一方仍不服时,须于仲裁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通知劳动行政机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判决。第八条、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仲裁,既不按期向人民法院控诉,又不服从执行时,由劳动行政机关转送法院处理。第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在协商、调解及仲裁过程中,除经政府许可者外,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厂方不得有关厂、停薪、停伙及其他减低待遇之处置,劳方亦应照常生产与遵守劳动纪律。经劳动行政机关仲裁后,即使有一方表示不服,而要求提请人民法院处理时,在人民法院未判决前,双方仍应遵照仲裁之决定执行。第十条、劳动行政机关有对争议双方及其有关人员传讯之权。当事人接到劳动行政机关之传讯通知后,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听候讯问。若传讯三次不到者,可实行“缺席仲裁”;如当事人确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代理人,但须得劳动行政机关之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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