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原从我市统一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配偶,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上,投靠在津子女或虽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可以随迁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丧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或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子女户口。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的; 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落户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3、审定:同审核。 4、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证件样例户口簿(样例)身份证(样例)结婚证(样例)房产证(样例)书面申请(样例)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请表(样例)知青子女回津表(样例)迁移证(样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