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货方收取保证金时,需要根据经销商是否违规来决定返还或没收,此时收取的保证金是暂收款,尚未实际构成收入。经销商违规时没收保证金作为罚款,是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费用,属于销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企业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方在收取保证金时,不需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款收据给经销商,部分地方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可以开具。没收经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时,应开税。 一、销售商品销项税额在贷方还是借方 销项税额在贷方。具体计算方法有以三点下: 1、销项税额=销售额乘以税率。 2、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