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确权是否有时效 |
释义 | 房屋确权没有时效。房屋的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所有权人行权利的义务。房屋所有权具有永恒性,不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而消灭,除标的物灭失而所有权灭失外,可以将所有权推定为永久有效,房屋确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安置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1)土地来源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来源是划拨或低价出让,而商品房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 (2)产权区别。很多安置房是不具备完全产权的,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是具备完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3)质量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有限,因此,安置房的建设一般不如商品房。 (4)交易时间上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销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5)交易限制的区别。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 二、房产证和产权证的区别 房产证是产权证的一种。房产证全称《房屋所有权证》,特指经过房管部门审核,将房屋所有人记载到房屋登记簿,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的一种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由房管部门管理。而产权证则包含了多种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海域、林木、车辆等,由相应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管理。产权证同时记录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抵押权等。目前对于经登记才生效的产权制度,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权登记簿。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权博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记载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同时记载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的区别 公房和私房拆迁征地补偿区别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 1、拆迁款享有权益人不同。 私房的房屋所有人为购买者个人,公房的所有人为公房是国家或集体,故拆迁款所有人私房拆迁的是房屋所有人,公房的所有人为国家或集体。 在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 2、补偿的对象不同。 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补偿金额不同。 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私房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或给与回迁政策。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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