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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释义
    各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从旧原则,即新法不适用于过去的行为,完全适用旧法;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认为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认为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综合考虑新旧法的优缺点,从旧兼从轻原则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法律分析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拓展延伸
    刑法中溯及力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实践案例
    刑法中的溯及力原则是指法律在适用时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法律规定或事实,以保障法律的连贯性和公正性。其适用条件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合理解释和符合法治原则。例如,在刑法中,如果新的法律规定改变了某一犯罪行为的定性或刑罚幅度,但该行为在旧法实施时已经发生,根据溯及力原则,旧法仍然适用于该行为。实践案例包括对于旧法废止后的犯罪行为的追诉、对于旧法下的判决结果的调整等。刑法中溯及力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实践案例对于维护法律的连贯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因国家而异,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些原则在维护犯罪行为公平性和社会安全方面各有优缺点。溯及力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条件和实践案例对于保障法律连贯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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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