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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上诉状
释义
    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一、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对“黑白合同”争议的影响
    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后,也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前。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产生的影响将因实际履行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实际履行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后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投标办法》第18条(修改后的条文序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此次改革中,仅仅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并未取消招标文件的备案。因此,招标文件仍然依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
    在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其中部分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内容,主管部门将依据《招投标办法》第1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实践中,当事人改变中标合同的情形又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查通过并备案后,业主与施工单位又基于自身利益或风险规避的考量另行进行协商,从而签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而在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直接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由于合同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精简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而引发的“黑白合同”争议。
    (2)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
    如前所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要求使用政府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备案。因此,当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包含超出示范文本范围、较为细化的内容时,主管部门有时会要求招标人进行删减和修改。实践中,删改内容涉及价款结算和支付方式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有的业主会以施工单位可先行垫资施工或进度款支付比例较低作为选定中标单位的条件,但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通常会要求将该部分内容删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不另行签署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实现业主的初衷。因此,虽然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但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那么,此次改革起到的作用可能仅仅是简化了审批环节,实践中仍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补充协议,无法减少相应的“黑白合同”争议。
    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发布的当月,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的天津市建委推出了六项措施以简化招投标流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取消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只需要“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即可。此项举措使得“备案”回归了其“存案以备查考”的本来面目,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的内容,从而有效减少此类“黑白合同”争议,值得提倡和推广。
    2、“黑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前
    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磋商属于法律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在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不论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还是当事人在招标前进行磋商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为无效的“黑合同”。因此,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法减少此种情形下的“黑白合同”争议,只有缩小强制招标范围才是减少此类争议的解决之道。
    二、哪些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2号2011年2月18日发布实施)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问题
    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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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