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谁是被告人 |
释义 | 合同纠纷中,可以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约定,配偶可以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在合同纠纷中,配偶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这是一个特例,其他情况下,合同纠纷的解决应侧重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债务承担方式,强调合同的相对性。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就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民法典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也有特例,例如在借款合同案件中, 1、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债务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除以上两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合同纠纷案中,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并不具备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请注意,这只适用于特定情况,其他情况下,配偶通常不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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